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昨稱12名被捕港人「企圖將香港從中國分裂出去」,各界關注他們會否被內地當局加控違反國安法並於當地受審。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3種特定情形下案件可交內地審理,包括「港府無法有效執法」。
據《明報》引述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所說,他認為港府目前已無權介入案件,因去年修訂《逃犯條例》失敗,內地與本港無引渡協議,難循法律渠道移交被捕人回港。換言之,內地有權「執正嚟做」不引渡港人回港。
內地曾於1993年制定《國家安全法》,以規定國家安全機關的職權和反間諜工作為主要內容,又於2015年7月1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法律列明,任何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人,若罪行重大,可判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期。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從事間諜活動,危害國家安全,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對國家和人民危害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可判處死刑。
原圖: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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