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歲女學生韓德芳,今年6月承認在去年11月長沙灣示威活動中,管有鐵鎚、摺刀、易燃液體等物品,承認「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被判囚5星期。律政司不服判刑過輕,向原審裁判官黃士翔申請刑期覆核,強調即使控罪只起訴被告損毀財產,法庭也應考慮危害街上環境安全的可能。
裁判官黃士翔接納律政司刑期覆核申請,將刑期由判囚5周改為判囚2個月1星期,但因被告已被還柙逾4個月,因此毋須再服刑。
黃官認為,法庭根據4個原則作判刑考慮,分別是懲罰、阻嚇性、社會利益和被告有否改過;被告已遭還柙143天,認為短期監禁足以作為本案刑罰,強調並非所有年輕犯人都不能判處阻嚇性刑罰,但被告在還柙時已深切反省,明白犯法的後果不堪設想,對行為感到慚愧。
黃官認同,原先以8星期為量刑起點並不適當,批准律政司覆核申請,將量刑起點改為4個月。由於被告認罪,扣減4分之1刑期,加上被告年輕、已遭還柙多月、已真心悔改等三項因素,各自再扣減1星期刑期,判處被告監禁2個月1星期。
圖片來源:文匯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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