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於報章撰文,批評香港法院持續讓公共利益屈從於個人權利的主張,讓那些走上街頭暴力抗議的人一種「個人主權」的感覺。烈顯倫斥,保護大多數人的法律被破壞,卻沒有懲罰,因為這些人認為自己「個人訴求」是至高無上,法院在過去一年,幫助創造導致街頭混亂的社會環境。
文中又提到,最令人驚詫的例子是兩名高等法院法官,去年11月判決的《禁蒙面法》案。他們全面宣稱《緊急情况規例條例》牴觸1997年6月後在香港確立的「憲制秩序」。烈顯倫認為,上述法院對「一國兩制」政策的理解遲鈍得令人瞠目結舌:「在效果上,這些法官通過決定香港的憲制秩序應該如何,而把自己抬高到了全國人大的位置,由此自我賦權擊倒一項至關重要的主要立法。」直言有關判決,難怪會立即引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的激烈批評。
烈顯倫又提到《港區國安法》,認為該法暴露體制內多年隱患,認為現在路人皆知,香港人要面對身處的嚴峻局面,而單憑這城市是無法應付的。
而在香港回歸的20多年裡,法院被賦予權力維護本地立法和普通法下的權利和責任,北京並沒有任何干預的暗示——儘管在許多情况下,國有企業被捲入其中。另外,烈官又在文中直指有人濫用香港的司法覆核制度,他指出,在1997年,只有112項司法覆核申請,而去年則多達3889項。
另外,烈顯倫亦批評香港大律師公會,指公會一再公開聲明北京「干預」香港事務,認為這包含了一個不言而喻的立場,就是「高度自治」意味着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沒有主權性的監督權:「在今年4月(大律師公會)給政制及內地事務局長尋求解釋的信中,他稱之為『新近主張的憲制立場』。『新近主張』?難道他不接受那就是主權在1997年回歸中國時的含義嗎?」
烈顯倫在文章末段批評,香港法院允許律師顛倒《基本法》,此舉不是香港穩定繁榮的保障,而是被用來鑿毁法律和秩序的華廈,而長期累積的結果,就是中央被迫實施《港區國安法》的第44條條文:「西方媒體對北京粗暴地通過第44條破壞司法獨立大加抨擊。當法院未能履行憲法賦予的主要角色,並順從地將法庭變成辯論場時,以香港長遠利益為重的主權者還會保持沉默嗎?」
圖片來源:文匯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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