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涉四年前非法闖入立法會會議廳及會議室,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星期。他不服定罪申請上訴,今被高等法院原訟庭駁回,須他即時入獄服刑。原訟庭法官陳嘉信認為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刑罰亦並非明顯過重,遂駁回其上訴申請。
法官陳嘉信在判詞指,即使上訴人真誠相信有權進入會議室,不代表肆意衝擊保安防線的行為可免受法律懲處。而裁判官正確指出,即使上訴人案發時是議員,仍不能免除在會議廳範圍內的刑事責任。案中五名被告的暴力行為顯然超越合理界線,屬非法武力。
上訴人曾表示,即使他被裁定客觀上導致他人合理地感到害怕,但他當時相信自己的行為未至於導致此後果。但法官接納原審裁判官所指,上訴人當時顯然使用過分武力,裁定他不可能不知道有關行為會導致別人感到害怕。梁頌恆被定罪後未有求情,顯示毫無悔意,即時監禁4星期屬合適,駁回他的上訴。
代表梁頌恆的大律師郭憬憲表明打算上訴至終審法院,稍後會先向高院申請取得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而梁沒有再申請保釋,即時服刑。
梁頌恆與游蕙禎2016年當選立法會議員後,於同年宣誓風波期間與3名助理涉嫌硬闖會議室,以求宣誓就職。5人於2018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監4星期,除梁申請保釋等候上訴外,其餘4名被告全部已服畢刑期。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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