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進步,網約車在世界各地越來越普及,但在各地亦引申出多項法律問題及爭議。香港警方2017年派員放蛇假扮乘客,打擊UBER司機非法載客取酬。在行動中,有28名UBER司機被裁定「駕駛汽車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罪成被判罰款。其中有24名司機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5名法官今早(1日)進行1.5小時聆訊聽取陳詞,駁回他們的上訴申請,之後會頒判詞解釋理據。
上訴方早前提出探討《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有關「以作出租或取酬載客用途」這一項控罪,是否為元素恰當的法律。上訴方認為議題涉及具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終院在批准上訴申請時,認同有關控罪元素的詮釋有可爭辯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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