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磚掟水炮車】18歲男生認藏易燃液及錘仔等 裁判官質疑控方未能證明犯案意圖
【磚掟水炮車】18歲男生認藏易燃液及錘仔等 裁判官質疑控方未能證明犯案意圖

一名18歲應屆文憑試(DSE)考生於今年民陣元旦遊行期間,涉向水炮車掟磚及管有錘仔、?刀、易燃液體、打火機等,被控刑事損壞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告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擬承認全部控罪,惟主任裁判官錢禮認為沒有證據顯示被告將用涉案用品作任何意圖,質疑控方未就次項控罪達致定罪條件。裁判官暫未處理被告的定罪,將案件押後至8月11日,以待控方索取法律意見,期間被告准續保外出。


控罪指,被告陳業云於今年1月1日在灣仔金聯商業中心外,無合法辯解而損壞人群管理特別用途車,他另被控管有1個塑膠瓶載有210毫升環己烷、甲基環己烷及19克蔗糖的有機混合物、一把美工刀、一個打火機及一個錘子。而案情透露,當日下午4時許,由於灣仔滙豐銀行遭人破壞,故警方要求取消遊行。警方在灣仔派出水炮車沿銅鑼灣進行清場。至晚上7時許,水炮車到達軒尼詩道近波斯富街,被告突然衝到車尾位置,在3米外向水炮車掟磚。被告其後遭制服及搜身,搜出涉案物品。他在警誡下保持緘默。


裁判官聽畢案情後認為,涉案物品在被告的背囊搜出,而他在警誡下一直保持緘默,沒有證據顯示他將用上述物品作任何意圖,質疑控方的檢控理據。控方承認並不知道被告的實際意圖,但強調當時被告向水炮車掟磚後便馬上轉身逃跑,及後被制服。加上當時現場有破壞、非法集結的情況,場面失控,而他的背包裏藏有易燃物品、打火機及?刀等,若情況允許,被告可馬上拿出以上物品使用,故希望法庭根據現場環境及搜出的物品作推論。


圖片來源:中通社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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