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2日示威前一晚,21歲知專設計學院學生馬子樂,在上環信德中心外被警員搜出3支噴霧罐連打火機,其後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今日(14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宣判,裁判官鄭紀航裁定被告罪成,即時入獄10個月。
被告辯稱藏有3支噴霧和打火機,是用來「燒嘢食」,但鄭官裁早前裁決時指出,該3支噴霧分別為定型噴霧、滅蟲劑及噴漆,故不接納被告的解釋。鄭官又稱,涉案噴霧罐在按下噴嘴時,能持續噴出距離遠達1.5米的火燄,若用以傷害他人,除非對方有對等武器,否則必定無法匹敵。
鄭官判刑時指,基於涉案工具花工夫經過改裝、傷害力大,相信是有部署使用,故以12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被告的師長、家人等為他撰寫的求情信,證明他品格良好,決定下調刑期至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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