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早前公布港區國安法第43條的《實施細則》。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今日(11日在一個網上論壇表示,《港區國安法》第14條列明,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她認為根據最近公布的實施細則,有關細則本身不受司法覆核,但警務處人員執行細則時,有沒有越權、程序是否正確,是可以受到司法覆核。
《實施細則》列明,在合理懷疑下,警方可以要求移除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信息,亦可以服務商提供有關身分紀錄或解密協助,這份細則同樣不受司法覆核。譚惠珠解釋,雖然實施細則本身不受司法覆核,但警務處人員如何執行細則、有無越權、程序是否正確,是可以受到司法覆核挑戰。
出席同一場合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指,如果網絡供應商認為,被要求移除的信息並非涉及《港區國安法》中涉及的四宗罪行,可以拒絕警方要求,交法庭裁決。他指法例存在灰色地帶是正常,例如警方認為藏有「港獨」物品屬違法,但相關法例沒有列明不可藏有煽動性物品,最終或需由法院裁決。
圖片來源: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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