攬炒派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向法庭提出私人檢控,控告一名警員涉嫌於去年11月在西灣河近距離開槍擊中一名男子,獲法庭批出傳票申請,將傳召涉事警察出庭應訊。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稱未能評論許智峯有否濫用私人檢控,但是次檢控的資金來源乃向示威者眾籌而得,當中顯然含有政治因素,並非客觀的檢控,違反《檢控守則》。
江樂士指出,根據《檢控守則》,檢控人員絕不能有絲毫政治考慮。然而許智峯的檢控資金由眾籌所得,捐款者顯然是他的支持者及社運示威者,這表明當中含有主觀的政治因素。他又指許智峯曾表明,為保護事主不受檢控,不打算傳召中槍的學生出庭作供,這顯示法庭程序受到別有用心的操縱,令關鍵證據因而被隱瞞。
江樂士又認為,如果私人檢控的原告人不依從適當的原則作檢控,只會導致毫無價值的起訴,浪費所有人的時間和資源。他舉例指,劉慧卿曾於1998年以私人傳票入稟,向當時已代替周南出任新華社社長的姜恩柱(前中聯辦主任)提出訴訟,控告對方索取她的個人資料,有違反私隱條例之嫌,惟高等法院終裁定她的指控「從任何角度看都是誤解」,檢控就此告吹。他指過往曾有不少針對公職人員或政治人物提出的私人檢控,惟暫未見成功起訴及定罪案例。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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