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3日晚上,兩名青年在元朗街頭被警方截查,搜出易燃液體、打火機、刀、鐳射筆、錘、行山杖等物品,兩人早前在屯門裁判法院承認管有攻擊性武器、和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4罪。裁判官今日在判刑時表示,為反映案件嚴重性,分別判處兩人入獄10月和入住更生中心,其中一人因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罰款500元。
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表示,首被告關毅良所攜帶的液體和白電油是高度易燃及有一定危險性,而且不認為它們可用作自衞,故量刑起點為15個月監禁。就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張官認為涉案鐳射筆有一定殺傷力,故量刑起點為6個月監禁。兩罪刑期同期執行,認罪扣減刑期至10個月。
另一名被告是21歲學生林汶軒,裁判官引述感化官報告指,被告因721元朗襲擊事件而感到不安,故攜有錘及登山杖作自衛用途,但武器仍有一定殺傷力,案件嚴重,社會服務令不能反映事件嚴重性。法庭認為被告應判以羈留形式接受教導,以增強守法意識,判處被告入更新中心,另因被告承認未能出示身份證,法庭判他罰款500元。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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