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暴警員去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執勤期間,遭雷射筆照射眼睛,警員追蹤光源並拘捕一名女經理,她否認指控,今日被裁定一項襲警罪成,判處監禁3個月。裁判官批准被告以2萬元保釋等候上訴,須繼續守宵禁令及不准離港。
28歲被告郭麗芬,報稱曾任職機艙服務員,及後她轉行任職金融經理。案情指她於去年8月10日,在尖沙咀彌敦道和加連威老道交界襲擊警員朱冠強。
裁判官陳慧敏裁決時稱,本案的唯一爭議點是以雷射筆照警的是否被告。她認為當時現場約有50名示威者,大部分人身穿深色衫,警員稱拿著雷射筆射眼的人是穿白衣,而警員在 5 米內,只看到身穿白衣及黑褲的被告,故被告是容易辨認,警員視線也沒有離開過她。
裁判官又接納事主朱冠強供詞誠實可靠,雖然辯方曾經質疑事主庭上口供與書面供辭不一致,但認為兩份供詞有分別是常見,因為證人接受廣泛而深入的提問,有可能庭上喚起更多記憶。
裁判官判刑時則指若予以輕判,會令犯事者以為不用付很大代價而去侵害警員,故須判處監禁以起阻嚇作用,又指眼睛是人體最跪弱部分,警員沒有受傷「實屬僥倖」,故判監3個月。
請Follow我們的YouTube頻道:https://bit.ly/2kgU8qg
下載我們的手機應用程式,收看第一手精彩內容:https://www.speakout.hk/app
評論
K Ng
4年前沒有更多評論
沒有更多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