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今生效 警特殊情況下可無手令搜查
【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今生效 警特殊情況下可無手令搜查

《港區國安法》上周二晚實施,港府昨日(6日)刊憲公布「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並於今日(7日)正式生效。實施細則規定在指定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無手令進入有關地方搜證;限制疑犯離境;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相關財產;移除及要求協助移除危害國安的訊息;要求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安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安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改須經行政長官批准,毋須如其他案件般要法官批准。


最新公布的警方7項執法細則中,有3項較過去為新,其中警方在處理危害國安的訊息時,除可要求網絡服務商等移除訊息,又提到若有關的訊息發布人未即時合作,而資訊繼續在網上嚴重影響公眾,警方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檢取有關電子器材並移除訊息,亦可申請手令要求有關服務商提供有關身份紀錄或解密協助。


為有效防止和偵測危害國安罪行及保護涉及國安資料的機密性,所有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行動的申請,須經行政長官批准;而進行侵擾程度較低的秘密監察行動,可向行政長官指定的首長級警務處人員申請許可。《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基本法》第30條訂明,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執法機關在展開任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前,必須先取得既定的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的授權。


此外,警方如合理地相信為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安罪行所需要,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向某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組織,或某外國代理人或台灣代理人等,送達書面通知,規定組織或代理人在指定期限及方式,向警方提交包括個人資料、資產、收入來源等。


其餘4項措施則涵蓋多個範疇,搜證方面,警員倘偵查關於危害國安的罪行,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警方為偵查干犯相關罪行而獲得的得益,律政司司長或警方可向法庭申請批准,要求有關人士在指定時限內答問題,或交出相關資料。


為免部分涉案人士潛逃海外,警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要求懷疑干犯相關罪行而受查的人交出旅行證件並限制離港。在凍結及充公與危害國安罪行相關的財產,保安局局長懷疑某財產是危害國安所涉財產,可藉書面通知作出指示,任何人不得處理該財產,而原訟法庭可在律政司司長的申請下,命令將罪行相關財產充公。


細則列明警國家安全處執行《港區國安法》時可採取的行動,及違反規定的罰則。其中,如有人未有遵從警方要求,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一經定罪,可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如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信息、平台,或未有提供協助,可判罰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可判罰10萬元及監禁6個月。若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則可判罰10萬元及監禁兩年。


《實施細則》原文連結: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49e/cs220202449139.pdf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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