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中特別明文禁止四項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禁止四項罪行的條文有一共通之處,就是全部包括處分「資助」相關罪行的元素。
以〈分裂國家罪〉為例,《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分裂國家罪〉,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顛覆國家政權罪〉方面,《港區國安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顛覆國家政權罪〉,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恐怖活動罪〉中,即《港區國安法》第二十六條列明,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信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情形,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最後,《港區國安法》在第二十九條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中規定,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與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串謀實施,或者直接或者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實施即屬犯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實,根據《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換而言之,以任何形式「資助」違反《港區國安法》的人,極有可能被警方查出身份,尤其是以「金錢」或「物資」方式資助者,基本上是無所遁形。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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