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人以為《港區國安法》僅限制「港獨」相關活動,其實《港區國安法》之全面,絕非分離主義者可以逃避。《港區國安法》第二十條規定,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上述條文的著眼點,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意即除了香港外,亦限制將中國任何部分分離出去,即使是分裂中國任何一個城市,例如北京、上海等,亦是禁止之列。此法一立,香港將無獨立運動、分離主義者的立足之處,任何人妄圖利用香港作平台去宣揚、實施「獨立」主張,必將遭到取締。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中央社資料圖片、國際維吾爾人權與民主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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