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生效,根據法例第44條,行政長官應當在各級法院「指定法官」,負責處理與《國家安全法》有關的案件和上訴。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今日(2日)發表聲明,稱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而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才能,而不應考慮政治等因素;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亦不應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至於《港區國安法》的其他方面,則不宜評論。
馬道立表示,指定法官及相關的法庭運作必須符合《基本法》的規定,這一點至為重要,並舉例指定法官只能包括根據《基本法》規定而任命的法官,故所有指定法官將來自司法機構的現任法官,並已在《港區國安法》第44條訂明。按照《基本法》第88條而任命的法官,都是根據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擔任主席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由行政長官作出任命。他指出,此安排在香港一直沿用已久。
他續指,另一相關的《基本法》條文是第92條。正如行政長官近日清楚表示,指定法官跟所有法官一樣,其任命必須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及專業才能。這是任命法官時須考慮的唯一準則。這亦表示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任何其他因素,例如政治上的考慮因素。這個做法鞏固了一個原則,就是法庭在處理或裁斷任何法律糾紛時,只會考慮法律和法律原則。
馬道立又稱,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因他們是根據《基本法》明確允許而獲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這些法官包括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對香港貢獻良多,行政長官亦多次就此予以肯定。他認為,指定若干名法官作為指定法官,並不意味其他法官不適合獲指定,在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成為指定法官,而在考慮是否適合獲指定時,要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例如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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