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新聞辦今早舉行記者會,介紹《港區國安法》有關情況,港澳辦常務副主任張曉明被問到勾结外國勢力的具體定義,特别是甚麼行為屬於引發對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區政府憎恨的行為。他指一般的「憎恨」不可能構成犯罪,條文中的「憎恨」明確規定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才可能構成犯罪。他又舉例說,如去年修例風波中有人造謠說太子站發生打死人事件,把社會不滿情緒集中指向警方、子虛烏有的事情,就可能構成犯罪。
張曉明表示,「憎恨」這個詞或者「引發憎恨構成犯罪」這個概念是中央照抄的香港法律。香港現行法律當中有一個《刑事罪行條例》,《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第10條規定了引發居民之間的憎恨和引發對政府的憎恨可能構成犯罪的規定。這恰恰體現了這部法律制定過程中充分考慮到香港的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到香港現行法律的規定,充分考慮到香港普通法的一些概念和習慣,盡量予以吸收。
至於說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張曉明舉例指,去年修例風波當中也有人到國外去乞求外國政府制定法律對中國政府進行制裁,這也是故意而為。如果造成後果的話,那也是可以論罪處罰的。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央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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