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警隊中的特別部門,《港區國安法》警方國安處提供「七大武器」,用以應付複雜及敏感的國安相關案件。《港區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賦予警方國安處權力,在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香港特別行政區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並可以採取以下七項措施:
(一)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航空器以及其他有關地方和電子設備;
(二)要求涉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的人員交出旅行證件或者限制其離境;
(三)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的財產、因犯罪所得的收益等與犯罪相關的財產,予以凍結,申請限制令、押記令、沒收令以及充公;
(四)要求信息發佈人或者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或者提供協助;
(五)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
(六)經行政長官批准,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涉及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員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七)對有合理理由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或者物料。
由於是《港區國安法》相較其他香港法律而言具有凌駕性,故此警方國安處的權力,只受此法規限。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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