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昨日(6月30日)並通過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並於即晚11時刊憲生效。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律政司長鄭若驊、保安局長李家超今日(1日)下午會見傳媒。有記者問到《港區國安法》第5節第35條中的,「一旦被裁定違反國安法即喪失參選資格」,條例沒有訂明喪失資格的時限,是否等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指出,條文所列的四大罪行均屬「非常極之嚴重」的罪行,條文中沒有訂明喪失資格的時限,「應該可以被視為是終身(喪失資格)的情況呢」。
鄭若驊又指《港區國安法》包括三大類法律,第一是組織法,列明香港成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組織架構;第二是實體法,解釋犯罪行為及相關刑罰;第三是程序法,解釋檢控和司法程序,例如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相關案件等。她強調法律條文清晰,整體按香港所熟悉的程序進行。
此外,律政司需設立專門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鄭若驊指工作已大致完成,已安排相關同事,準備需要時開展工作,但仍然需要時間公布部門負責人。
另外,李家超證實警隊已成立國家安全處,將由警務處副處長擔任主管,現正物色人選,並由行政長官任命,其他紀律部隊會在專業範疇內,全面協助和配合警方在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
李家超表示,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收集分析、調查有關案件、培訓及開展國家安全調查等,而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則根據國家安全形式,負責督導、指導工作,按《港區國安法》依法行事。他強調,特區政府承擔處理主體責任,絕大部分案件均有特區政府調查、審理,只有特別情況下才由中央處理,而保安局主責兩部門的協調、聯絡工作。另外,他又指恐怖活動及勾結境外勢力必須監禁。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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