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絕對不是單統一句口號。《港區國安法》規定,對於該法中規定的四種嚴重罪行,即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勾結外國勢力及恐怖活動等,若然被告願意坦白供出犯案情節,甚至揭發其他犯罪分子行為,即可獲得減刑,甚至免除處罰。
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以下情形的,對有關犯罪行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從輕、減輕處罰;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一)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
(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
另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實供述執法、司法機關未掌握的本人犯有本法規定的其他罪行的,按第二項規定處理。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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