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一年黑暴運動中,黑暴分子經常破壞港鐵及巴士等交通工具、交通燈等交通設施,甚至焚燒電力設備,藉以達到他們的政治目的。《港區國安法》亦有照顧到上述情況,第二十四條規定,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若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情形,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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