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張曉明:駐港國安公署只在三種特定情形下行使執法權
【港區國安法】張曉明:駐港國安公署只在三種特定情形下行使執法權

人大常委會於6月30日以全票通過《港區國安法》和納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府正式刊憲《港區國安法》,法例正式在香港生效和實施。今(1日)早,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行新聞發布會,港澳辦副主任張曉明表示, 維護國家安全公署是中央派駐香港的機構,不受基本法第22條限制,並指公署人員履行職務涉及國家機密,超出香港自治權範圍,不受香港管轄是完全合情合理。


被記者問到駐港國安公署執法的問題,張曉明回應指國安公署只在三種特定情形下行使執法權。而駐港國安公署的執法權主要體現在它要對有關案件進行立案偵查,採取必要的偵查措施,也包括報請指定的人民檢察院批准之後逮捕有關的犯罪嫌疑人。至於後續的一些環節,的起訴和審判,就交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安排,中央和特區未來會各自形式執法、司法隊伍,實行由偵查到刑法執行的一條龍的管轄,分工明確。


他續道,國安法之所以這麼規定,就是考慮到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內地不同。中央有關機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是兩個不同的執法、司法主體,他們應該也只能是執行它自己的法律。如果要求香港的警察、律政司檢控人員或者法官來執行內地的法律,或者要求內地公檢法有關部門執行香港法律,這是不可能的,因為不了解,另外也容易造成管轄和法律適用上的衝突和混亂。如果「各管各的」,這樣既做到分工比較明確,管轄劃分比較清晰,同時又能夠相互互補,協作和支援,形成支援、協作、互補的關係,兩個方面共同構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體系。


圖片來源:中評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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