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並非獨有】干犯國安法不得再參選非獨有 《立法會條例》等法例早有先例
【並非獨有】干犯國安法不得再參選非獨有 《立法會條例》等法例早有先例

特區政府昨晚(6月30日)約11時,就《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港區國安法)刊憲,即時實施。法例第35條訂明,任何人經法院判決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即喪失作為候選人參選立法會、區議會或者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任何公職或者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委員的資格。因違法而失去「政治權利」是否《港區國安法》獨有?絕對不是,事實上根據香港既有法例,早已規定在特定情況下,因違法而被判監的人,會失去參加立法會選舉、區議會選舉及鄉郊代表選舉的權利。


香港法例《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及《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分別規定,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則相關人士未來5年都不可以在選舉中獲提名。


另外,其實在香港干犯任何刑事案,涉案人都會留刑事紀錄。雖然根據《罪犯自新條例》,如罪犯是初犯者(即沒有其他案底)及被判處HK$10,000或以下罰款或不超過3個月監禁(不論是即時執行或暫緩執行),以及罪犯在三年內不再在香港被定罪,其案底便可被忽略,但部分工種是不受《罪犯自新條例》約束,包括薪俸在總薪級表第27薪點或以上的公務員、首長級公務員、司法人員及金融監管機構人員、紀律部隊和一些專業如律師、會計師、醫生、工程師等。


另外,必須強調《罪犯自新條例》只適用於香港。申請外國訪客簽證的人士,即使其定罪是根據《罪犯自新條例》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惟當事人於申請時,仍須披露該定罪及所有其他定罪,至於是否獲發入境簽證,則由相關國家決定。


至於出任上市公司高層方面,香港的法例或上市規例都沒有規定,有刑事紀錄人士不能擔任上市公司主席或董事,惟必須向港交所申報,由港交所的相關委員會考慮及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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