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 9 月 15 日遊行後,身穿「岳」字「灰衣男」陳以晉,被指協助示威者逃離追捕、持棍向督察頭部揮棍5下,被控襲警、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和抗拒警員共 3 罪。他早前承認首兩罪,否認抗拒警員罪受審;經審訊後,裁判官香淑嫻裁定被告罪名成立。案件今(30 日)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判陳監禁 10 個月。
案情指陳以晉於去年 9 月 15 日在北角七海商業中心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督察 5327;在七海商業中心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伸縮鋁棒;以及在同日同地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 17678。
辯方求情時指事發當日被告並非參與示威,只是剛好途經現場,在警方清場時被驅散到後巷,其後到明白自己犯下嚴重的錯,但他並無預謀,純粹出於一時衝動、低估犯事後果,他對犯錯感到後悔,已有深切反省,並承諾出獄後會循規蹈矩,希望法庭能予以輕判,給他更生機會。
裁判官香淑嫻判刑時表示考慮到他背景良好,綜合案例及案情等因素,就首兩項控罪各判他入獄12個月及8個月,因認罪而獲扣減至8個月及6個月,刑期同期執行。就拒捕罪則判他入獄9個月,其中兩個月分期執行,合共監禁10個月。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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