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10日科技大學男學生周梓樂墮樓離世後的周末,17歲學生陳國靖在屯門兆麟苑,被截查發現攜有3個汽油彈等物品,他早前承認一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或損壞財產罪,區域法院法官胡雅文今日(29日)接納被告年紀輕,但考慮到案件嚴重,年紀作為求情理由只佔很小的比重,判處他入獄32個月,並建議他接受心理輔導,鍛煉他判斷是非能力和提醒他做事前須顧及後果。
被告陳國靖承認於去年11月10日,在屯門兆麟苑管有3個汽油彈、2把扳手、1個載有白電油的容器、14塊白布、1個漏斗、4個打火機、1把剪刀及一些易燃液體等。他原本另面對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對講機的控罪,但有關控罪已獲法庭存檔,不予檢控。案情指,警方當日下午巡經兆麟苑附近,發現被告及一群黑衣人,遂上前截查,制服被告後搜出涉案物品,警誡下他保持緘默。
法官胡雅文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陳國靖學術表現雖未如理想,但未至於有行為障礙。他分辦是非黑白的能力欠佳,做事前亦沒有顧及後果,被告可能受社交媒體影響,仍不滿警員處理示威活動手法,又認為犯法對抗警員是情有可原。
胡官再次強調被告意圖以汽油彈摧毀財產的行為,絕對不能跟合法和平示威者混為一談。倘若他不單是管有,而是投擲汽油彈,他或者會觸犯縱火罪,有機會被判處終身監禁。案件嚴重之處,在於他除了腰間繫上3個完整汽油彈外,他背包內的原料足以額外製造7至15個汽油彈。被告當時亦身穿黑衫黑褲和戴上面罩,可見他是蓄意逃離追捕。法庭採納被告是充滿真誠悔意,而且無案底。雖然被告年輕,但未至於無能力是非黑白,法庭不同意他是基於一時衝動犯案,他顯然是有預謀和事先有充足準備的。儘管法庭在判處年輕罪犯時,須着重刑期的更生元素,但法庭也要顧及刑罰的阻嚇性。考慮到案情嚴重性,判囚是無可避免。
圖片來源:文匯報、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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