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公布的《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指出,香港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接受《星島日報》訪問時指,公職人員的定義廣闊,除公務員外,醫管局及競委會、監警會等法定委員會的人員也有機會是公職人員,需要視乎《港區國安法》實際條文才可界定。
《港區國安法》草案說明提到,香港居民在參選或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公職人員指訂明人員及公共機構的僱員,而《條例》列明的公共機構多達一百三十四家,包括醫院管理局、機場管理局、消費者委員會、競爭事務委員會、申訴專員、監警會、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及平等機會委員會等。
湯家驊接受傳媒訪問時指,公職人員的定義廣闊,除了公務員,醫管局及競委會、監警會等法定委員會的人員也可能被納入,詳情要視乎《港區國安法》實際條文才可界定。他又稱大學的教職員不會被視作公職人員,因公共機構主要目的是服務公眾,而教學並不屬此目的;而《防止賄賂條例》等普通法法例就公職人員作出的定義未必適用於《港區國安法》,最終仍要視乎具體條文內容。
湯又指,無法得知已就任的公務員是否需要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但相信不簽署不會構成刑事罪行,僅用作公職人員的就職條件。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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