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日前閉幕,《新華社》其後轉載人大常委法工委在人大常委會的說明內容,當中公布「港區國安法」的部分細節。其中,「港區國安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以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有關說明內容一刊出,即被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大律師公會副主席葉巧琦猛烈攻擊,聲稱由行政長官指派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對香港司法獨立破壞相當大,又指有關安排等同「人治」,質疑只是指派「聽話」的法官處理相關案件云云。她又說,法官只會按法律原則審理案件,沒有理由由司法機構以外的某一個人,指定某一個法官去審理某一類案件,破壞一直以來、行之有效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根據法律才能指派法官的制度。
然而,葉巧琦的指控明顯與事實不符,律政司司長鄭若驊今日在立法會解釋,法工委的「港區國安法」說明提到,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處理涉及港區國安法案件。她表示,按她本人理解,這並不代表行政長官,指定某一法官處理某一宗特定案件,而是指定一張法官名單,專門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指做法可以令一些專長國安法的法官,集中處理相關案件,從而得出更清晰的案例。
她重申,無論哪位法官判案,判決都只可以按照法律和證據。
圖片來源: RTHK、港人講地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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