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今日(20日)傍晚公布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港區國安法」草案內容的說明,提到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以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4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罰規及效力範圍,作明確規定,但說明中未有提及細節。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回應草案內容時表示,草案只針對極少數人,內容亦以最大程度兼顧《普通法》的特點,希望「港區國安法」可為香港社會帶來穩定。
譚耀宗透露,草案中的罰則與香港法例的刑罰相若,較輕微的罪行最高可判監3年,較嚴重的最高可判監5至10年。至於實際執行情況及4類犯罪行為會否有更清晰的說明,譚耀宗表示要視乎之後公布的詳細草案內容,並強調草案中有清晰的條文說明及界定有關犯罪行為。
草案提到香港特區要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委員會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譚耀宗表示,國家安全是中央負責的事,有些個案可能相當複雜,要靠中央提供資料,而委員會的組成則以香港官員為主。若委員會設立顧問,將有利於協調和溝通。
對於草案沒有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但規定將由特首指定若干名法官處理與國安有關案件 。譚認為,草案提出由特首指定法官是一種折衷的做法。他又指,國安案件較為特別,由熟悉這方面的法官去審理也是合理的。
此外,草案說明指警務處要設立維護國安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譚耀宗認為這也是聽取香港的意見後作出。他說,中央政府會在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作用是協助、監督和指導,具體的工作也由香港執法隊伍去做。
圖片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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