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訂立在即,全國人大常委會正於北京舉行,其中一項議程便是審議「港區國安法」草案。草案對防範、制止和懲治發生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
對此,G7工業國集團外長發表聯合聲明,稱促請中國停止訂立「港區國安法」。如此干預香港內部事務本身已經令人憤慨,但更令人咋舌的是,這些國家的國家安全相關立法,可謂種類繁多,防衛森嚴。其中加拿大,便有5條國家安全相關立法。
加拿大設有叛國罪,而《加拿大刑法》(Criminal Code of Canada)第46條規定,任何人密謀叛國或以武力或暴力為目的推翻加拿大政府或某省,在戰時狀態下即被判終身監禁,一般情況下則最高為14年監禁。而《刑法》(Criminal Code of Canada)第48條規定,未經合法授權,向國外的人員提供軍事或科技資料和有關檔案,而明知此類材料可能會被該國用來危害加拿大的安全或防務;與他人共謀為外國提供有關材料,或具有這一意圖並用公開的行為表明該意圖構成叛國罪。加拿大《刑法》第五十條寫明,若某人明知有人即將干犯叛國罪,卻沒有通知當地或其他地方官員,或沒有做出任何阻止該人干犯叛國罪,則該人的最高刑罰為入獄20年。
而在2017年,加拿大亦頒佈了《國家安全法案 2017》(National Security Act 2017),旨在改革對包括加拿大皇家騎警、加拿大安全情報局和通信安全機構等加拿大國家安全機構的監管。法案還對《國防法》、《加拿大安全情報服務法》、《通信安全設施法》和《刑法》進行調整,以支持新機制。
除此之外,為針對之前在魁北克省出現的獨立運動,2000年加拿大議會通過《清晰法案》(The Clarity Act),規定一個省的獨立公投必須「清晰」定義它對選民所提出就獨立方面的問題,而是否清晰則要依照下議院裁決。即魁北克省再就獨立問題舉行公民投票,必須得到聯邦政府的承認才能生效。
原圖: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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