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新政前立法會議員梁頌恆與黨友游蕙禎因宣誓風波,於2016年被褫奪立法會議員資格後,涉聯同3名助理硬闖進會議廳,5人前年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監4星期。梁頌恆不服定罪及刑罰,早前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案件今日(15日)在高等法院開庭,法官陳嘉信表示需時考慮,聽罷陳詞後將擇日頒布書面判詞。
代表梁頌恆的大律師郭憬憲今在陳詞時指出,根據終審法院案例,在非法集結控罪中的其中一個元素是,涉案被告所使用作令人害怕破壞社會安寧的武力,必須是非法的。而在本案中,梁當時認為立法會保安阻撓議員進入會議廳開會,屬非法行為,因此他才以最低限度的合法武力擠進會議廳,他亦沒有出手傷害保安員,法庭不應因為見到有混亂情況,便一口咬定梁所使用的武力屬非法。
郭還舉例稱,如多名警察持槍捉賊,導致附近行人合理害怕警察捉賊的行為會破壞社會安寧,是否亦屬非法集結,有關法例即變得有壓迫性,及無法維持社會秩序。惟法官聞言指,所謂「非法」武力只是字眼問題,沒有一個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是合法的。
郭又指,原審裁判官錯誤地判斷在非法集結控罪中,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念,但上訴一方卻不認同。郭認為非法集結控罪並不牽涉絕對法律責任,控方必須證明梁有完整的犯罪意念,但梁於原審時已表明,他真誠地認為自己並沒有衝擊,而是遭到保安推撞,而他當時認為保安的行為是違法的。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表示,控方只需證明梁有意圖去破壞社會安寧,以及有意圖令他人害怕,而事實上社會安寧有沒有被破壞,以及任何人有沒有害怕並不重要。而從案發時的片段可見,梁衝擊保安後,有人暈倒、有人受傷,可見他所使用的武力程度明顯超越合理可接受的程度,因此亦必然是非法武力,而梁亦不可能不知道其所用的武力屬非法。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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