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被指在2016年擔任議員期間,在發展事務委員會上搶走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的文件,事後被控違反立法會特權法下的藐視罪,但其後裁判官裁定有關控罪條文並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將案件無限期擱置。律政司不服決定上訴,上訴庭昨(2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裁定原審裁判官的判決有法律錯誤,下令將案發還裁判法院重新審理。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立法原意,並非要令議員毋須接受法律制裁,而是保障他們可在會議中暢所欲言,但有關豁免起訴權及言論自由並非完全沒有限制。
法官指立法會本身亦有維持秩序的紀律制裁權力,並有權命令行為極不檢點的議員立即退席,令不遵守規矩的議員不得繼續參與該次會議,但立法會卻沒有懲治管轄權去施以如罰款、監禁等刑事制裁,同時授權法庭持有懲治管轄權。
判詞中又指藐視立法會罪的條文中,指明「任何人」不得干擾會議,必然亦適用於議員,以及所有會議程序,上訴庭因此認為原審裁判官裁定相關罪名不能控告議員實屬犯錯。
攬炒派早前藉各種手段拉布,許智峯在主席台前投擲具腐臭味的異物,迫使梁君彥疏散議員並暫停會議;尹兆堅在主席台前「爆衫」;朱凱迪「拉黑布」,更衝擊保安;林卓廷更站在會議室內檯面撕爛會議規則。現法庭裁定《立法會特權法》可用於檢控立法會議員,以上行為或會被追究。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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