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檢控】上訴庭確立《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可用於檢控會議上行為不檢阻會議進行立法會議員
【可以檢控】上訴庭確立《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可用於檢控會議上行為不檢阻會議進行立法會議員

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長毛」梁國雄,2016年11月在立法會會議上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桌上文件,事後被控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某裁判官於2018年裁定,有關條文不適用於檢控立法會議員,長毛因此脫罪。

 

律政司其後不服上訴,上訴庭今早頒下判詞,指《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中的〈藐視罪〉,本身並不觸犯三權分立制度,裁定裁判官因立法會議員獲《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保障,豁免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的撤控决定有誤,下令案件發還到裁判法院重審。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條的〈藐視罪〉列明,凡任何人在立法會或任何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任何擾亂,致令立法會或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即屬犯罪,可處罰款$10,000及監禁12個月,如持續犯罪,則在持續犯罪期間,另加每日罰款$2,000。

 

圖片來源:文匯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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