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在微信發文,指根據需要在香港設立專門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非常必要,在港有關國家安全領域不僅「設防」還要「紮營」,是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的必要有效手段。
文章又解釋港區國安法正式草案所作的兩處改動,包括原草案中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後面加上「活動」二字,成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是從個人「行為」到組織「活動」,讓立法涵蓋範圍更精準,令實施分裂、顛覆、恐怖行為和活動的人不要有僥倖心理,法律不容挑戰。
至於行政長官應當「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中,刪去「推廣」改為「開展國家安全教育」,則是要增添「落實」的態度,讓國家安全教育不僅止於宣推,更要真正落地見效,走進每名港人的心裡。
文章強調,港區國安法既沒有修改《基本法》,也沒有取代或廢除《基本法》第23條規定。
原圖:網站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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