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前,一名15歲男生被搜出改裝長傘、行山杖及雷射筆,早前被裁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成立,遭判入更生中心。上訴庭昨日駁回少年的上訴,法官潘敏琦在判辭指出,少年不作供,自然要由原審裁判官推論其意圖。潘官表示,原審裁判官有考慮少年在警方防線前徘徊、攜帶保護肢體裝備,認定他並非以和平方式表達訴求;裁判官繼而考慮到他全副裝備下帶同雷射筆,推論必然是打算以雷射筆照射他人眼睛。
潘官指,雖然上訴方力陳,雷射筆角度若有偏離即無法命中眼睛,但根據案例,只要被告視之為傷人器具,它就是攻擊性武器;控方毋須證明被告必然可以成功以該物品傷人。潘官亦認為,少年把行山杖藏於雨傘,亦承認想參與遊行、攜大量防具,原審裁判官推論出少年改裝雨傘及行山杖意圖必然是「用作傷害他人」,也是唯一合理推論,故裁定原審裁判官就兩項定罪穩妥。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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