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選何來國際標準?
普選何來國際標準?
政府將於明年初就香港的政制改革方案進行公眾諮詢,社會上一直有聲音要求2017 的特首選舉必須合乎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約》),故不應有任何遴選候選人的機制。《公約》本身並無否定對候選人資格施加合理限制,遑論《公約》第廿五條(b)款有關普選的部分根本就不適用於香港!所謂符合國際標準,實在有混淆視聽之嫌!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之一,特區政府施政和改革都必須依法守法;相對而言,如果法例根本沒有相關要求,特區政府無緣無故自行設限,甚至為滿足不用遵守的規條,而違反本身的法例要求,如果說是開明和開放,實在是扭曲法治。   對於部分人士一直堅持,2017普選必須完全合乎《公約》要求,多位法律權威,包括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委員譚惠珠和資深大律師胡漢清等,都已先後表明,《公約》內有關普選定義的條款根本不適用於香港,硬把《公約》內的要求塞給香港和特區政府,實為於理不合。   現時坊間討論最熱烈的,是《基本法》規定中的「提名委員會」是否有違《公約》內容。先不論香港推行政改只須根據《基本法》,實際無必要理會《公約》規定。   事實上,設立「提名委員會」以選出合適的候選人亦無違反《公約》。   《公約》第二十五條(b)款列明:「凡屬公民,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和機會,在真正、定期之選舉中投票及被選。選舉權必須普及而平等,選舉應以無記名投票法行之,以保證選民意志之有力體現」。   《公約》只提到人人應有「選舉權」和「被選權」,不得有「無理限制」,而絕非「不可設有任何限制」,只要限制並非「無理」,即屬合格。《公約》對普選的規定其實相對寬鬆,正正因為各締約國明白,各國的國情迥異,普選並無放諸四海皆準的制度和安排,故只要能滿足普及、平等、秘密和自由的選舉權等四大原則即可。   事實上, 「提名委員會」的設立,可以確保特首選舉候選人不會是會危害國家安全的人,絕非「無理限制」,既合乎香港和國家的現實情況,亦切合《基本法》要求,更不會違反《公約》,是真真正正的「多贏」。   政改必須要合乎《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基本法》以外的方案,既然沒有合法性,為何社會要花時間去爭辯?大家須要細想這樣做,對聚焦討論政改及落實普選有幫助嗎?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包致金亦認同: 「香港只是特別行政區而非獨立國家,只能在《基本法》框架下爭取普選;《基本法》列明特首普選包含提名委員會,普選定義毋須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由是觀之,任何漠視提名委員會實質提名權的方案,都可以置之不理,集中精力總結出合乎《基本法》,並受社會大眾接受的多贏方案方為上上之策。   原文轉載自《信報》2013年10月12日   圖:chinarevie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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