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2日金鐘爆發示威衝突,部分地點發生暴動,一名報稱救生員的示威者、21歲的冼嘉豪今日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暴動罪,成為「反修例」風波中首位承認暴動的示威者。
香港眾志常委羅冠聰傍晚在社交網站點評事件,聲稱「暴動罪乃殖民惡法,入罪門檻低,罰則高,早該廢除」。然而,暴動罪的入罪條件其實一點都不低,前提是要有一個非法集結,參與集結的人確實破壞了社會安寧,便有可能觸犯暴動罪。
另外,早有案例指出,要法庭認同集結屬「破壞社會安寧」,一般要:實際或相當可能的人身傷害、實際或相當可能的財產傷害,或令人恐怕因襲擊、毆鬥、暴動、非法集會、紛亂而受到傷害。沒錯,重點就是「暴力」,沒有「暴力」元素的話,根本就不可能達致暴動罪。
羅冠聰指暴動罪「入罪門檻低」,本身就是一種誤導,而更重要的,是他對「暴力」二字提都不提,是不敢提,還是不想提?只有他自己知曉。說穿了,羅冠聰認為應該廢除暴動罪,只因他們這種所謂「抗爭者」不想承擔任何責任,妄想在沒有成本的情況下從事暴力活動,希望在破壞社會安寧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全身而退。這種既沒承擔、敢做不敢認的人,完全沒有從政的資格。
圖片來源:羅冠聰FB截圖、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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