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國旗案】青年侮辱國旗判社服令 政府上訴得直改囚20日
【辱國旗案】青年侮辱國旗判社服令 政府上訴得直改囚20日

21歲冷氣技工學徒涉於去年9月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參與集會期間,涉嫌與其他示威者大叫口號,輪流踐踏國旗,再把國旗連垃圾手推車推進水池。他早前承認侮辱國旗罪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並提出上訴,要求對被告判處監禁式刑罰。高院上訴庭今(24日)接納律政司的覆核刑期申請,並改判被告監禁20天。


案中被告羅敏聰,21歲。早前在沙田法院承認於2019年9月22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及沙田大會堂一帶,公開及故意以毀損、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原審裁判官李志豪當時考慮到被告認罪和沒有案底,加上其行為不涉焚毁國旗,最終判被告執行200小時社會服務令。


律政司提出上訴,指原審裁判官低估了案件嚴重性,而社服令未能反映刑責。律政司又指羅有多樣侮辱行為,需判處監禁。


上訴庭法官指本案的犯罪情節十分嚴重,被告部份行為儼如在表演。當他和其他人輪流踐踏國旗時,有人拱手搭橋讓人龍邊穿越邊踐踏國旗,儼如在嬉戲。法官又指,被告的辱旗行徑惡劣,嚴重貶損了國旗所代表的國家尊嚴。而被告把國旗猶如垃圾般放入垃圾車,是對國旗所象徵的國家尊嚴極大的侮辱;他又把裝著國旗的垃圾車踢進水池,有棄絕國旗的意味,更是嚴重的侮辱。


法官最後認為即時監禁是唯一的判刑選擇,並認為量刑基準不應少於4個月,但考慮到羅認罪、已完成64小時的社會服務、刑期覆核一向對刑期的再行減免,最終判其監禁20日。


圖片來源:文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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