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了解】 《基本法》第22條解讀爭議 李浩然:兩辦非「部門」
【深入了解】 《基本法》第22條解讀爭議 李浩然:兩辦非「部門」

港澳辦和中聯辦就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未能選出主席發文,掀起香港社會對《基本法》第22條解讀的爭議。中聯辦早前稱兩辦不是第22條所指一般意義的「中央人民政府所屬各部門」,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委員李浩然上周日(19日)在《明報》以「理解中國行政架構 兩辦非『部門』」為題

撰文支持中聯辦的說法。


文章指出根據中國的行政架構,一個機構是否「部門」,主要取決於該機構是否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而是否具有行政管理職能,主要在於是否擁有制定政策的權力,具體表現為是否有權制定部門規章。


李浩然指出,根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第6條的規定,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而其中所述的國務院辦公廳和國務院辦事機構,屬於內部設立、協助總理辦事的機構,不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因此不是一個中國行政架構定義下的「部門」。他分析指辦公廳負責協助國務院領導處理國務院日常工作,辦事機構則協助國務院總理辦理專門事項,而今次社會討論的第一個焦點,港澳辦,就是一個國務院的辦事機構。


中聯辦方面,李浩然認為情况跟港澳辦有點相似:國務院的內設機構、協助總理辦事、不具有行政管理職能、沒有政策制定權,但其法律性質屬於國務院的派出機構。而派出機構,是指各級政府在一定區域或組織內設立、授權實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職能的代表機構,也稱駐地機構或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有3類,中聯辦屬於國務院駐外辦事機構一類。類似的例子還有香港在北京設立的駐京辦、外交部在國外的使領館等等。


因此綜上所述,文章指出港澳辦屬於國務院的辦事機構,中聯辦屬於國務院的派出機構。從上述《條例》的定義,到不具有獨立行政管理職能和政策制定權,以及其因內設機構屬性而規範的只為協助總理處理香港事務的功能,可見兩者並不是中國行政架構定義下的「部門」,因此也非基本法第22條所指的中央政府所屬部門。兩辦的行為,直接歸屬國務院本身。


李浩然指最後指出這次爭議跟過去很多次的一樣,都是本來無一物的爭論。希望大家能夠心平氣和,集中在法律和制度的交流而不要被政治化,並且不要跑焦原本對立法會運作的討論。


圖片來源:中評社、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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