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資格各國準則有別
如果一切順利, 2017年香港人將可一人一票選出行政長官,現時社會上爭拗得最多的是,究竟「普選」有沒有所謂的「國際標準」。筆者日前撰文指出,就連部分政界人士視為金科玉律、但實際不適用於香港的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 條(b)款(下稱《公約》),有關普選部分的條文,對普選的規定其實亦相對寬鬆,除了確立締約國對提名權可以有合理限制外,對選民資格亦無劃一規定,可見所謂的「國際標準」亦非鐵板一塊的要求。
世界上實行普選的國家中,對選民資格都有不同程度的規限,各國對選民資格的規定都有所不同,唯一的共通點就是「公民」,才有選舉和投票權,此規定在美國、英國、法國、澳洲、南韓和日本等民主制度發展成熟的國家亦然。
反觀香港對市民登記成為選民的規定則相對寬鬆得多,由於以往並無普選特首的安排,故普選一般指立法會和區議會選舉的選民;本港法例規定,年滿18 歲,通常在香港居住的「香港永久性居民」都可以登記為選民。
各國對選民資格的規定都不盡相同,惟絕大部分都要求是該國的「公民」才可成為「選民」。至於何謂「公民」?較籠統的定義就是要擁有該國「國籍」。香港選民登記最特別之處正在於此,所有合資格申請成為「永久性居民」的市民,不管是否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即使手持別國護照、擁有外國國籍,甚至根本就是一個無意申請特區護照的外籍人士,根據現時的制度亦可登記成為選民,有權在各級議會和將來的特首選舉中投票,這種「獨特」的安排,絕對舉世罕見,就連聲稱是世界上最重視「人權」、共融和民主的美國亦望塵莫及。
未來落實特首普選後,非中國公民、沒有中國國籍的市民是否仍然可以投票選特首,這點仍需社會討論,以達到共識。惟市民必須知道,若決定根據現時規定而行,則外籍人士同樣可投票選特首,筆者早前已論及,香港特首位高權重,特區政府更擁有巨額儲備、獨立金融系統和毋須聽從中央政府指示的紀律部隊,特首每一個決定都有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由此可見,外籍人士有權選特首未必是最恰當的安排。
各國對選民資格都有獨特的要求,說穿了就是各國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和需要而制訂,既無劃一標準,亦無硬指標。部分社會人士偷換概念,指香港的普選必須根據《公約》設計,惟他們沒有告訴市民,《公約》本來就不適用於香港;而且《公約》亦容許締約國依據自身國情和需要,制訂不同的合理規限。
普選並無國際標準,與其繼續討論不切實際的訴求,倒不如認認真真回到《基本法》和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上,切實討論適合香港的普選辦法方為正道。
原文轉載自《信報》2013年10月19日
圖:Wikipedia - Tangchiumann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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