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早前流傳一名交通警在昂船州大橋上駕駛時舉起雙手的影片,片段曝光後引起熱議,警方發言人其後解釋,該交通警當時正護送自武漢乘包機到埗的港人,途中看到有數架車輛與其距離甚近,才舉起右手示意,讓右邊的車輛慢駛,其後再舉起左手讓後隨的車輛保持距離。
警方代表李雅麗其後亦再次在立法會會議上解釋事件,並表明曾看過相關案例,惟一向喜歡老屈老作「新聞」誣衊香港警察的《蘋果日報》卻一如以往的卑劣,該報近日在一篇題為〈拒交「扮雀警」案例 李雅麗被轟講大話〉的「報道」上稱翻查外國案例,未見有案例支持警方做法,反而發現在一宗英國蘇格蘭案件(Hamilton v. H.M. Advocate)中,高等法院裁定被告在案發時雙手離開行駛中的電單車軚盤,已構成鹵莽駕駛(reckless driving),又指香港的鹵莽駕駛罪於2000年7月改為危險駕駛罪,最高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三年云云。
然而事實是甚麼呢?《蘋果日報》所引的案例,內容其實是被告超速駕駛一輛機動汽車(不是電單車!),在一個駕駛者不能看見而且彎急路斜的位置,超前另一架車輛,並雙手移離軚盤,令機動汽車滑呔,翻斗及撞樹。機動汽車內一名十一個月大乘客因而死亡。被告最初被裁定「魯莽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經上訴後,罪成裁決獲改為「不小心駕駛」。法庭當時同意陪審團有權視這些事實為直接證據,並足以證明被告的雙手曾在車輛仍然行駛時移離軚盤,因而有充分證據構成「魯莽駕駛」。
有法律界人士向《港人講地》分析,指有關案例完全不能用作發生於香港的懷疑「扮雀」事件,原因如下:
(1) 案例中的涉事車輛為機動汽車,並非電單車,而被告的雙手曾移離機動汽車的軚盤,在操作上與電單車的車把不同。因此,兩宗事件中所需的駕駛技術亦完全不同。
(2) 被告確實曾在關鍵時刻超速駕駛,並超前另一架車輛。但是,在懷疑「扮雀」事件中,並沒有出現如此情況。涉事警員只是在馬路上指揮交通,執行他的法定職責,務求確保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3) 案例中的意外發生於一個駕駛者不能看見而且彎急路斜的位置,令被告無法看見任何駛近的車輛。相反,涉事警員在一條長而直的道路上駕駛,所以他的視線並沒有受到任何合理程度的阻礙。
(4) 雙手離開軚盤只是其中一個客觀事實,用於證明及確立罪成因素。案中其他的客觀事實包括:(1)被告有超速駕駛;(2)令他緊隨及超前另一車輛;(3)意外發生於一個駕駛者不能看見而且彎急路斜的位置,令被告無法看見任何駛近的車輛(4)機動汽車撞到及剷上附近路肩,在路上滑呔、翻斗、墮溝及撞樹;(5)機動汽車內一名乘客因而喪命。單憑雙手移離軚盤這一點,便指駕駛者此舉在所有情況下均會構成錯誤,實屬武斷。
圖片來源:《蘋果日報》網站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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