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警務處長鄧炳強於《明報》專訪中指出,正與律政司研究改以《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反恐條例),向年初發生的 3 宗爆炸品案疑犯提控。有非建制派議員質疑此舉是「污名化」抗議或示威,以反恐之名打壓異見者,憂日後濫用。
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任何恐怖主義罪行幾乎可構成違犯刑事法律,例如串謀導致爆炸。他又指律政司可審視證據及情况決定哪項控罪較合適,亦可同時控告兩罪,若第一項控罪被裁定罪成,則毋須就第二項交替控罪作裁決。
有非建制派立法會議員涂謹申則表示,《刑事罪行條例》與《反恐條例》都有針對爆炸罪行,最高可判終身監禁。他認為現時已有法例處理炸彈案,質疑改控《反恐條例》是「污名化」抗議運動。而立法會議員毛孟靜則批評警方將抗議或示威行動扣上恐怖主義,是「以反恐之名打壓示威或異見人士」,憂日後濫用條例。
圖片來源:香港警察Facebook 、R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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