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離港】黃之鋒稱履行合約申請外遊遭拒 官斥明知保釋條件仍簽約、若被告違約屬咎由自取
【不得離港】黃之鋒稱履行合約申請外遊遭拒 官斥明知保釋條件仍簽約、若被告違約屬咎由自取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成員周庭,去年8月30日先後被警方拘捕,二人涉及6月21日包圍警察總部,「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及「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案件即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黃之鋒獲准保釋,不得離港。其後他仍以赴歐洲演說為由,多次申請保釋覆核,但接連遭法庭拒絕。高等法院今日頒下判詞,說明拒絕申請理由,直斥黃之鋒沒有離港外遊必要。


黃之鋒稱,需要履行與出版社簽訂的商業合約,離港到英國出席新書發布會。不過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在判詞中指出,黃之鋒在獲准保釋後差不多兩個月,才與出版商簽訂合約,認為黃之鋒不應對撤銷外遊限制的保釋條件存有希望,若他因而被告控告違約,是他咎由自取。法官亦注意到合約條款,只是「可能 (may)」要到英國,而非「必須 (shall)」到英國,亦可以網上廣播方式進行亦可,認為黃之鋒沒有外遊必要( no necessity)。


原圖:判詞截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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