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沙田發生侮辱國旗案件,21歲的冷氣技工羅敏聰,因侮辱國旗被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不服刑期,向上訴庭申請刑期覆核,表明應判處監禁式刑罰。上訴庭今日開庭處理,最終決定押後作書面裁決。
律政司一方在庭上指,原審裁判官判刑時低估案件嚴重性,且未有顧及侮辱國旗罪的要旨及須有阻嚇性判刑。律政司又指,原審未充分考慮加刑因素,包括案件涉及答辯人羅敏聰的一連串行為及有多人參與等,認為判社服令明顯過低,未能反映刑責,屬原則性犯錯,應判處監禁式刑罰。
律政司在庭上指出,原審稱本案比「古思堯焚燒國旗被判囚」一案更輕微實屬不合理,因羅有多樣侮辱行為,如踐踏、拋擲,甚至主動掉進垃圾車,以控罪最高判監3年而言,認為本案嚴重性應屬中度甚至高度,需判處監禁式刑罰,包括即時監禁或判處勞教中心等。
另外律政司又要求上訴庭,就《侮辱國旗罪》列出判刑時須考慮的因素,好讓下級法院有所依據,包括犯案要旨、侮辱程度、犯案人實際行為及參與程度、是否涉多人犯案、有否預謀等。律政司又要求法庭釐清,並非只有焚燒國旗才須判監,即使初次犯案且不涉及焚燒國旗亦可判監。
至於被告羅敏聰的代表律師則認為,過往判處監禁的同類案件,均涉及焚燒國旗、重犯或有干犯其他控罪,但羅敏聰只是初犯、犯案時只有21歲、有穩定職業,並坦白承認犯案,表達出悔意,認為羅完全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律師又指,羅已完成64小時社會服務,若法庭認為須改判監禁,亦希望以緩刑方式處理。
圖片來源: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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