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底檢控】黎智英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最高可判監5年
【正底檢控】黎智英被控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最高可判監5年

警方今早登門拘捕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工黨副主席李卓人和民主黨前主席楊森。三人分別被帶到九龍城、長沙灣及西區警署。港島總區刑事署理高級警司黃東光表示,三人涉嫌參與在去年8月31日,灣仔至中環區的「未經批准集結」,違反公安條例17條。


其中,72歲男子(黎智英)亦涉及在2017年6月4日,一宗發生在港島東區的刑事恐嚇案件,三人都被落案,5月5日東區法院應訊。


根據《公安條例》,任何人在無合法權限或無合理辯解情況下,明知而參與或繼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或明知而成為或繼續成為此等集結的成員,行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若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3年。


根據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會使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若循簡易程序被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若 循公訴程序被定罪 ,則可被判監五年。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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