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老闆黎智英今晨被警方登門拘捕,查實黎智英本人亦曾多次涉嫌參與非法集結或已遭警方反對的遊行。
去年7月27日,黎智英曾聯同多名反對派政客,聯袂到元朗。警方當日對所謂的元朗遊行發出反對通知書,黎智英當日聲稱並非前來遊行,只是「行街」,先後到訪大同老餅家及到又新街吃糖水。
去年10月1日,黑暴分子在全港多區發起暴動,民間人權陣線當日亦曾申請遊行,但遭警方反對。工黨李卓人、民主黨何俊仁、社民連梁國雄和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其後宣佈以個人名義,承接 10.1 國殤遊行,下午 13:00 在銅鑼灣東角道集合,然後遊行至中環。當日,黎智英亦現身遊行隊伍當中,一直跟隊伍前行,涉嫌參與「非法遊行」的機會極高。
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參與非法集結最高刑罰為入獄5年。同樣根據同一條例,參與已遭警方反對的遊行集會,最高刑罰同為入獄5年。
另外,據報警方除以涉嫌參與非法集結為由拘捕黎智英外,亦指他涉嫌刑事恐嚇記者。根據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會使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若循簡易程序被定罪可被罰款2,000元及監禁兩年,若 循公訴程序被定罪 ,則可被判監五年。
圖片來源:港人講地、大公報(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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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thk
4年前jt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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