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法例另有規定外,香港警察可以於香港境內任何地方執法,這是基本常識,偏偏香港大學學生會就沒有常識。港大學生會昨日向警務處長鄧炳強發律師信,要求警方在沒法庭搜查令下,停止進入校園執法。學生會批評,警方自去年10月起先後5次進入及逗留校園範圍,曾以胡椒噴霧及警棍攻擊學生及校園傳媒,又在百周年校園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等,嚴重破壞校園安寧云云。
警方回應稱,本港任何地方都受法律規管,沒一處地方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如在港犯法,警方有法定責任執法,執法行動均根據香港法例第232章《警隊條例》賦予的權力,並依從警隊指引使用適當武力以達至執法目的。
圖片來源:RTHK即時新聞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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