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去年11月中裁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違憲,並宣布《禁蒙面法》無效。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撰文形容,高院裁決對香港來說是「災難性」,因警方需在作出拘捕後48小時內蒐羅證據提出起訴,但「反修例」事件被捕人數眾多,屬非常時期,警方難以正常方式調查,認為那些知悉自己權利的蒙面暴徒,被捕後可拒絕透露身分,增加警方調查難度。
烈顯倫稱,經歷了7個月動盪後,沒有一個人就嚴重罪行被定罪:這是徹底背棄法治。他解釋,高院裁定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就其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任何危害公共安全情況時訂立規例,並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烈顯倫認為是謬誤,稱1922年當局制定《緊急權力條例》,至去年10月仍在成文法中完好無損,在主權移交時亦沒有條例違反《基本法》。
故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以此應對普遍存在的公共危險,以協助警員識別罪犯,並對那些欲參加非法集會的人有威懾作用;加上特區的正常立法職能已經破裂,警方的資源已接近極限,認為普通法律和現行的法律程序不足以應付特殊情況,而應付異常情況的唯一有效權力,就是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
烈顯倫又指,法庭在審訊期間,審視與《基本法》正確解釋無關的海外案件,扼殺了通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令特首無法及時採取適當措施,結果少數立法會議員在法院的「協助和教唆」下,廢除了一項「重要及有效」法例,這對現時香港的情況是非常不利。
圖片來源:hk-lawyer.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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