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記者潘小濤日前於社交網站專頁轉載貼文,內容為「提提大家,投票日之前到老人院拎走老人家身分證,投票日之後先還返!唔好畀老人院大到……。」
執業大律師馬恩國指出,潘小濤貼文的內容,涉及干犯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4(1)(e),「任何人以欺騙手段作出妨礙或阻止另一人在選舉中投票,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及香港法例177章《人事登記條例》第7A(1A),「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或保管或管有他人身分證或根據條例發出而屬於他人的其他文件。」
不知是否自知「講大咗」,潘小濤數小時在社交網站專頁發聲明,聲稱自己多年來一直致力捍衛公平公正公開的選舉,絕不同意任何妨礙選舉的行為,更希望大家陪同長者前往投票,盡公民責任。
當然,潘小濤大可以自稱只是「轉發」有關貼文,但若自己並不認同貼文內容,又豈會在自己社交網站專頁轉發相關內容?作為前記者,潘小濤不可能不懂箇中操作及道理。大家必須謹記,潘小濤轉貼有關內容時,並沒有聲明到當中內容不代表其立場。到底他是一時「手快」,還是「自知衰咗,所以縮沙」,大家心裡有數吧!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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