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生仔唔係大晒】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年輕非犯法藉口,必須讓暴力示威者受罰
【後生仔唔係大晒】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年輕非犯法藉口,必須讓暴力示威者受罰

前刑事檢控專員、資深大律師江樂士,昨日於《南華早報》撰文,呼籲香港法院對包括未成年人在內的暴力示威者,做出更嚴厲的判刑,以達到「懲罰」與「震懾」的目的。

 

江樂士表示,量刑中兼顧「懲罰」與「威懾」是普通法系通例,必須讓年輕暴徒知道,年輕不是違法藉口,連日來的襲警、破壞行為早已突破普通犯罪,而是向全社會開戰,認為必須讓他們感受到法律的全部威嚴(the full force of law)。

 

江樂士又以2011年8月英國多座城市出現暴亂為例,論述為何對暴力破壞公共秩序者進行嚴厲判罰、不姑息未成年罪犯的重要;他指出,當時英國發生的縱火、搶劫、破壞商店與車輛行為,共造成5人死亡、16名平民與189名警察受傷,當年英國警方逮捕超過1,000人,當中絕大部分是年輕人,他們均被處以嚴苛的刑罰。

 

英格蘭及威爾士上訴法院形容,這些上述的暴亂行為「令人震驚」、「完全不可原諒」,首席法官直言:「必須通過實施嚴厲的量刑來實現懲罰與威懾。」正因如此,江樂士深信,這種量刑方式在整個普通法系世界都得到認可;他解釋,如果有人做出嚴重破壞公共秩序與肆意暴力的行為,這些人就必須面臨與之相應的懲罰,而年輕或良好前科往往不能掩蓋其犯罪的事實。

 

他以香港近日發生的事件為例,指出那些向警察捅刀與投擲汽油彈、開設炸彈工廠、破壞地鐵站、攻擊市民、破壞商鋪的人「已經向全社會宣戰」,故此必須讓他們感受到法律的全部威嚴。

 

對於上述行為,江樂士指有些天真或不懷好意的辯護者,往往表現出同情甚至欽佩。他提醒違法者及辯護者,政治相關暴力,似其他種類暴力更為可惡,若涉及恐怖主義活動,事情則會變得更糟。

 

他特別提到,任何向警局縱火、製造高能炸藥或者試圖令火車脫軌的人,都不能被以普通罪犯對待,因為一個文明社會的法院有明確的責任宣示,即使是對年輕犯人來說,這類行為也是不可接受。

 

江樂士又分析,根據現行香港法例,16歲以下的犯人,即使是干犯嚴重罪行,均可以獲得輕判,但他認為,16至18歲的人不應該得到法院憐憫,因為考慮到香港自6月以來上演的極端暴力事件,絕大部分當事人應為自己的行為付出全部代價,他說:「社會必須得到保護,也就是說,對於嚴重犯罪,法官在量刑時有責任兼顧懲罰當事人與威懾他人的效應。」

 

江樂士又提到,就算涉及到販毒或者搶劫等嚴重罪行,特別年幼的犯人通常亦可獲輕判,惟英格蘭及威爾士上訴法院曾於1995年解釋,這一條件僅適用於15歲以下的情況。

 

他在文章最後呼籲,律政司與法院必須加快起訴的準備、優先審理,避免出現類似2014年「佔中」事件中,部分個案要數年才被起訴的情況:「法院必須通過開出最嚴厲的量刑來宣示,他們對席捲香港的暴力持痛惡立場。只有這樣才能向當事人發出信號,他們的時候到了,仇恨、傷害與破壞沒有未來。」

 

圖片來源:大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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