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衣示威者昨日在九龍區進行所謂的「遊行」活動,至下午近六時,在太子荔枝角道與塘尾道交界,有人將一個有電線外露的紙箱放在馬路上,旁邊則放有少量磚塊。晚上近6時半,警方利用遙控拆彈車到場,將相關物品引爆,現場隨即傳出巨大爆炸聲。
事件發生後,有網民在網上發表,建議下次遊行的時候,一人整一個(「詐彈」),又指「求其攞條電線加固個紙盒嚇X死班popo」云云。
其實,眾所周知,放置「詐彈」本身就很有機會已經違法。而若放置的時候正值暴動發生期間,放置者本身亦可能被控參與暴動。另外,在法律概念上,普通法下有所謂的「未完成罪行」,在香港普通法和成文法裡,試圖、串謀、煽惑或教唆他人犯罪,均是違法行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89條 :「任何人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另一人犯任何罪行,即屬就同一罪行有罪」。
圖片來源:網上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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