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底香港應不應該立《禁蒙面法》?不用心急去反對,且讓我們看看西方所謂的先進民主國家有何安排。
美國不同州分有不同規定,以金融中心所在的紐約州而言,《紐約州刑法》(NewYorkStatePenalLaw)作為該州規管公眾集會的主要法例,當中第240條列明各種擾亂公安的罪行(包括行為不檢、非法集結及暴動)及禁止蒙面的規定。
紐約州設有禁止蒙面的明確規定。當地的禁游蕩法(亦稱為禁蒙面法)禁止民眾在公共地方聚集時喬裝或蒙面,除非活動與當局准許的派對或娛樂節目有關。19違者可被判處的最高刑罰為監禁15天及/或罰款不超過250美元(1,950港元)。
紐約市警方不時於公眾集會及示威活動中引用禁蒙面法。以2011年的「佔領華爾街運動」為例,據報部分示威者因蒙面而被拘捕及檢控。美國的上訴法院亦認同,《禁蒙面法》「無疑旨在阻嚇暴力行為和便利當局逮捕不法份子」,而「制定該法並非為了打壓任何觀點」。
在紐約州,若遮臉是與派對或娛樂目的有關,當局會給予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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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圖:港人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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